条款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

买和卖

第 1 条 – 报价

卖方的报价以口头、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并且 - 如果已设定接受条款 - 在其中指定的期限内有效。买方接受报价仅有效

如果这发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此外,买方对要约的电子接受只有在卖方确认后才有效。

如果没有设定接受期限,只要汽车仍未售出,报价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有效。

第 2 条 – 协议

协议必须始终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必须向买方提供一份书面协议的副本。它

但是,没有书面或电子记录的协议并不会使本协议无效。

第 3 条 – 协议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书面或电子记录的协议都将包括: 车辆或船只以及要购买的任何船只或车辆的描述,包括任何附件;

- 船舶或车辆在买卖时的价格,并注明该价格是固定的还是非固定的约定价格; - 在约定的交货时间购买的任何船只或车辆的价格

船只或车辆; - 船舶或车辆的交付费用; - 假定或明确的固定交货日期; - 付款方式。

第 4 条 – 价格变动/上涨

1. 税收、消费税和类似政府征税的变化始终以新旧船舶或车辆的固定和非固定议定价格传递。

2. 在不影响第 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况下,除上述变化外,由于工厂和/或进口商价格的变化以及新的非固定约定价格中的汇率变化导致价格上涨

汽车是收费的。在通知此变更后,如果卖方规定的价格上涨发生在协议订立后,买方有权解除协议。解散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进行。

第 5 条 – 船舶或车辆的风险

直到实际交付时,航行或车辆由卖方承担责任和风险。任何要购买的船舶或车辆只有在实际交付后才成为卖方的财产。在那之前,它可以在买方的费用和风险下购买,所有费用由他承担。这还包括维护费用和任何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包括由于无法提交完整的注册证书而造成的损坏。

第 6 条 – 超过交货时间

1.如果车辆超过了推定的交货期限,买方可以书面通知卖方违约。 2. 如果卖方在该违约通知后三周仍未交付汽车,买方有权取消协议而无需司法干预

宣布解散。如果卖方仍然在规定的三周内交付汽车,则在此期限内的任何价格上涨都不会转嫁。

3. 卖方因超出推定交货期限而无可推卸的,买方可以要求赔偿所受损失。如果超过固定交货日期,买方有权取消协议,恕不另行通知或司法干预

宣布解散和/或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4. 因卖方不可抗力导致超出交货期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一旦超过约定的固定期限,解散权即产生。一旦超过推定的交付期限,双方有权在第 1 款所述的违约通知后三周或卖方通知其无法在三周内交付时解散。在卖方可以援引永久性不可抗力情况的所有情况下,双方均有权解除协议。

维修和保养

第 7 条——命令

执行工作的任务是口头或书面的,或

电子数据。客户以电子方式发出的订单只有在承包商确认后才成立。如果需要,将向客户提供书面订单的副本。

第 8 条 – 价格和期限

在下订单之前或下订单时,客户可能需要一份工作价格声明,以及工作执行期限。所述价格和期限是近似值,除非客户和维修商就固定价格和/或期限达成一致。如果报价的大致价格超过或可能超过 10%,维修商必须联系客户以讨论额外费用。客户有权在适当遵守两周通知期的情况下终止协议,但须就其已完成的工作向维修商赔偿。如果超过或威胁到指定的大致期限,维修商必须立即通知客户,说明新的交货日期。 l

第 9 条 – 账户

为已完成的工作开具明细发票。

第 10 条 - 存储费用

如果客户在得知订单执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取车,维修商可以收取在其公司内部使用的费用,否则,将收取其他合理的存储费用补偿。

第 11 条 – 保留权

在以下情况下,维修商可以行使保留汽车的权利: - 客户未支付汽车维修费用或未全额支付维修费用; - 客户支付维修商先前工作的费用

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同一辆车; - 客户未或未全额支付因与维修商/卖方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索赔。如果有关工作的争议已提交法院,修理者也可以行使保留权。如果客户提供了足够的(更换)担保,例如通过向第三方账户存入资金,维修商不能行使保留权。

第 12 条 – 更换零件

如果客户在下订单时提出要求,则在执行订单后将向客户提供更换的零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更换的零件将成为维修商的财产,客户无法要求任何赔偿。

第 13 条 – 损害评估

如果维修商进行了损坏评估,实际发生的费用将由客户承担。如果向维修商发出维修订单,或者如果与维修商同意交付另一辆车,则不会收取这些费用。估值费用由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将产生合理的估值成本。

一般规定

第 14 条 – 付款

1. 买方/客户对卖方/机械师的债务是交货债务。必须在交付汽车或零件时或在服务完成后以现金支付。现金支付还包括:

向卖方/机械师在交货时指定的银行或转帐账户转账金额。 2. 如果已书面明确约定另一次付款时间,卖方/机械师有权按月对未付金额收取法定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当月剩余的部分视为整月。所欠金额的增加被视为卖方/机械师准许延期付款而买方/客户没有义务以现金付款的条件。涨价将在发票寄出后一个月生效。 3. 如果双方放弃现金支付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或付款时间,则在车辆或零部件交付后或服务完成后的 14 天付款期限适用。 4. 消费者/公司或贸易商必须在付款日期届满前支付应付款项。如果他不这样做,企业家将在该日期到期后发送免费付款提醒,并让消费者有机会在收到此付款提醒后的 7 天内支付未付款项。如果催款后仍未支付,则创业者有权从违约之日起收取利息。该利息等于法定利息。卖方/机械师为强制支付债务而产生的司法和法外费用可以由另一方承担。这些费用的金额受(法律)限制。有可能偏离这一点以有利于消费者。

第 15 条——投诉

对汽车销售或维修或保养的执行有投诉的买家/客户必须首先联系卖家/维修商提出投诉。关于汽车销售或维修或保养执行的争议并不免除买方/客户的付款义务。有关付款条款,请参阅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第 14 条。本文不损害基于消费者法或民法典的任何索赔和权利。

第 16 条 – 保留所有权

只要买方没有按照购买协议全额支付他所欠的所有款项,交付的汽车仍然是卖方的财产。只要汽车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买方就有义务为其投保和维护,费用由第三方责任 船体承担。

卖方没有义务以任何方式赔偿买方作为汽车持有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买方赔偿卖方免受第三方可能对卖方提出的索赔,并且可能

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提出。

第 17 条 – 减损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卖方/机械师签订的每份协议。偏差,包括对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补充或扩展,只有在双方以书面形式记录、注明日期和签字的情况下才有效。

第 18 条 – 取消订单/发票

取消发票或订单时,将收取发票或订单金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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